太谷农商银行一笔300万贷款,惊动晋中银保监分局。
2016年7月,太谷县农信联社(太谷农商银行前身,2017年完成改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该社在催收徐某生的300万贷款过程中,发现贷款资料存在虚假的情形,认为借款人为获取信用社的贷款,使用了虚假的经济合同及收据,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近日,太谷县人民法院一纸判决,还原了上述案件的过程,这是一起利用虚假资料骗贷的违法案件,其中还有数名银行人员共同参与。
300万贷款历经多次续贷
事件发生在2013年。
判决书显示,2013年1月,徐某生利用虚假贷款资料向太谷范村信用社贷款300万元,该贷款于2013年11月10日到期,到期后徐某生在范村信用社重新办理了收回再贷手续。
2014年1月,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台规定,100万以上的贷款催收不再由分社负责,全部交回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014年11月底贷款合同到期后,徐某生因资金紧张不能归还300万元贷款本息,营业部副主任郭某2遂打电话约徐某生商量对策。
为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经双方商议,郭某2决定采用过桥资金“借新还旧”。经向北阳镁业倒贷300万元归还贷款后,2014年12月27日,徐某生再次从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00万元,该笔贷款由郭某2控制,通过层层转账归还给过桥公司北阳镁业。
直至2016年太谷农商银行报案,徐某生的300万元贷款依然未能全部归还。2016年9月19日,徐某生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5月15日,太谷县人民法院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将处于取保候审的徐某生决定逮捕,太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即联系徐某生,徐某生称其在外地找借口拒不归案,导致对其无法立即执行逮捕,经侦大队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将徐某生上网追逃。
2018年10月24日,太谷县公安局民警得知徐某生在太原附近活动,遂立即赶往太原并在太原市内将在逃人员徐某生当场抓获。
银保监分局介入核查
这起骗贷案件历经多次续贷,且有银行员工参与其中,引起了晋中银保监分局注意。
2019年7月9日,根据晋中市公安局向晋中银监分局线索移送函显示:“我局在收到关于徐某生贷款诈骗案线索时,发现太谷县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员郭某2、焦某有违法情况,现将有关线索移交你处,请你处依法依规予以审查后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局。”
根据晋中银保监分局2019年7月31日出具的核查函,调查结果认为,2014年12月5日太谷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郭某2应徐某生的请求,从山西太谷北阳镁业有限公司老板张某2手中借款300万元归还徐某生旧贷;12月27日徐某生转贷300万元后归还了张某2借款本金。办理转贷时,借款人徐某生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资产情况、购销合同由徐某生提供,未发现客户经理焦某存在与徐某生共同伪造购销合同的行为,未发现客户经理郭某2借贷款事宜从中谋利。
晋中银保监分局调查发现,太谷联社营业部发放徐某生贷款存在贷前调查不实、贷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晋中银保监分局对太谷农商行提出建议:该行对接太谷县人民法院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持续关注徐某生涉嫌贷款诈骗案判决结果。待法院作出判决后,根据判决结果启动内部听证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分局根据判决情况进行行政处罚。
历经三次审理,太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生使用虚假的收据及合同,以欺骗的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300万元贷款,最终给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2020年5月,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