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份骗取贷款案判决书。判决书显示,7年前,凉山州商业银行被多人通过中介诈骗贷款9300万元。
整理发现,这起骗贷案均由朱某使用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并编造贷款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为了保证其申请贷款的真实性,朱某还与担保公司合谋提供担保骗取银行信任。
朱某公司员工表示,其公司主要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做贷款资料帮助别人贷款。这段证词指出了朱某贷款中介的身份,同时指出朱某帮助贷款实际为骗贷。
2013年至2014年,凉山州商业银行共计收到15次通过朱某虚构的贷款申请,在收到贷款资料后,基本上在一个月后就会将贷款发放。
最多的时候,朱某一次性从凉山州商业银行骗贷2000万元。
2013年4月10日,朱某使用王某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凉山州宏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伪造了贷款资料,以支付货款为由,向凉山州商业银行大客户贷款中心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欣融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同年5月23日,凉山州商业银行放款2000万元,之后转入指定账户,直到案发,贷款仍未归还。
2000万元最终被托付给朱某贷款的人实际使用,这名贷款实际使用人同样姓朱。朱某曾有证词,朱某利找到他提出帮忙贷款时曾表示银行和担保都已经“搞定”,而“搞定”的办法就是行贿。
时任凉山州商业银行副行长陈某表示,其当时负责分管信贷管理部审查工作,朱某在贷款时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关照贷款并给予了20万元左右的好处费。
然而,朱某的贷款在到期后无法归还,最终案发。截至案发,上述9300万元贷款仍有8772.35万元未能归还。
2020年1月,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最终认定朱某犯贷款诈骗罪。
其中有三点主要原因:
第一,法院认为虽然本案的贷款主体是真实的,也有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担保,但均是被告人朱某和他人共谋并与担保公司串通后,为贷款专门注册的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具体经营业务的贷款主体,且这些所谓贷款主体与贷款并无实际关联,担保公司也明知贷款资料虚假的情况而予以担保,从而共同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银行贷款资金。
第二,虽然被告人朱某与他人未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但朱某明知贷款主体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具体经营业务,而多次为贷款主体制作虚假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贷款资料,其对贷款使用人是否有归还能力持放任的态度;
第三,朱某无稳定经济收入和来源,在其套取的银行贷款资金中,朱某个人占有使用了1230万元,其使用的资金仅有小部份用于生产经营,其明显无归还能力而骗取大量银行贷款。
最终法院认为,朱某行为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另外法院查明,朱某曾在2017年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20年5月,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朱某犯贷款诈骗罪,并且与前罪信用卡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