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进贤县农商银行(此前为进贤农信联社)被骗贷超过2000万元。
三户联保骗贷数千万 逾期后借新还旧
2014年3月,夏某借用三人名义,采取三户联保方式向进贤县农信联社贷款3200万元。
三户联保贷款属于信用贷款,不需要抵押,申请人资产需远超借款金额。夏某伪造两名贷款申请人的资料,时任进贤县农信联社营业部主任万某和客户经理陶某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凭借提交的资料计算申请人资产,并同意下发贷款。
2015年,夏某无力偿还到期贷款,随后用1400万元购买的商场作为抵押,再次伪造资料向进贤县农信联社申请贷款借新还旧。过程中,进贤县农信联社提供资产评估公司,由夏某自行缴纳评估费对商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发放贷款3900万元。
此次贷款到期后,夏某再次逾期不还款,进贤县农信联社经催收无果,向法院起诉。
银行审核人员未尽职 评估报告结果存争议
通过伪造资料,夏某数次骗取贷款超过三千万元,联社员工却没有审核出资料真伪。陶某表示,因为没有第三方平台,无法核实三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不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
陶某承认自己没有遵守发放贷款的相关规定就出具了相应的调研报告。陶某表示,三名借款人名下资产在调查报告中均有详细说明,但是资产均由贷款人提交的资料计算,而且联社规定“大额存款需上门调查实际情况”,其却在没有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下作出了授信客户评级。
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双方对评估结果也存在争议。
江西诚达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表示,该公司与进贤县农信联社合作,承担信用社贷款抵押物评估。其公司出具的三份抵押物评估报告均由进贤县农信联社工作人员要求评估报告中做高抵押物单价,并且农信联社员工明确说明这笔贷款是用于消化过去的不良贷款。但是贷农信联社的款负责人均否认要求虚高抵押物评估价值的说法。
虽然评估报告存在争议,但是评估结果依旧成为了农信联社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过最终评估,夏某提供的抵押物价值1770.18万元,扣除抵押物价值,夏某实际诈骗银行贷款2129.82万元。
案件最终定性诈骗贷款
贷款的逾期最终导致夏某犯罪事实的暴露。夏某到案后,拒不说明二次贷款用于何处,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查清其贷款用途。
2019年9月,夏某被刑事拘留。随后此案由进贤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事实上,此时的夏某已经穷途末路。判决书显示,在此案之前,其因犯行贿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叠加此次犯罪,夏某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7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夏某对此次判决表示不服,并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10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二审裁定。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夏某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经查,夏某以伪造公司、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虚构贷款事由,以三户联保的方式,贷款3200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款项未用于生产经营。此笔贷款到期后,夏某无力偿还,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以其实际控制公司的名义贷款2800万元,用于清偿以上贷款。又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名义,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资料,贷款11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结合第一笔贷款中资金使用及偿还情况,可以认定夏能已不具备偿还能力。
同时,夏某尽管提供抵押担保房产,但是该房产价值远低于贷款数额。综上,夏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伪造贷款材料、以远超出担保房产价值的数额申请贷款,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