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国内,卡却在国外被盗刷十多万元。卡主蒋先生为讨回损失诉至法院,但一审法院却判其担责三成。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农业银行南京卫岗支行终审被判赔偿持卡人蒋先生全部盗刷损失。
2019年8月21日凌晨2时34分19秒至2时47分51秒,蒋先生持有的卡号为62××××12农业银行借记卡发生了11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45495.50元。
当天,蒋先生在农行南京支行口头挂失止付,并向南京公安局江宁分局报案。次日又到南京月牙湖派出所报案,称其涉案农业银行卡被盗刷。此后,该案被刑事立案。
一审法院查明,蒋先生在开卡时设置了密码,之后每年修改一次。案发前一个月,蒋先生曾在泰国持该卡消费3次。
一审法院认为,蒋先生办理借记卡后,与农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农行南京卫岗支行负有保障借记卡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根据涉案交易发生的时间、方式,结合蒋先生的报案和挂失行为,可以确定交易非蒋先生本人所为,也无证据证明其故意将借记卡密码告知他人并授权他人办理涉案交易,故可以认定该借记卡被他人伪造并进行了交易。
“该事实表明该借记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可认定农业银行南京卫岗支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同时指出,蒋先生作为借记卡的持有者和交易密码的设置者,未证明在境外使用时已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涉案纠纷不能排除非系本人原因导致卡号和密码被他人获取从而制造伪卡进行消费和支取现金,故蒋先生对损失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农业银行南京卫岗支行与蒋先生各承担70%和30%的责任,农行南京卫岗支行一次性赔偿蒋先生损失101846.8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盗刷时我在国内,银行卡也在身边,被盗刷后我立即报案,已尽到自身义务。”蒋先生说,对于本人是否尽到妥善保管密码义务,农业银行南京卫岗支行应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以本人去过国外的经历认定自己对于储蓄卡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是用内心怀疑的方式进行结果认定,存在明显错误。
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农行南京卫岗支行则在二审期间辩称,盗刷交易发生在境外且非农行设备,农行对系统外机构的设备没有管理职责和义务。同时,涉案借记卡约定使用密码交易即本人交易,在未能证明银行导致密码泄露的情况下,蒋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认为,《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从蒋先生举证情况及本案查明事实分析,可排除境外的诉争交易系蒋先生本人或者授权他人持真卡的交易行为。同时,涉案银行卡的密码虽由持卡人修改或者控制,但该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系蒋先生将交易密码泄露,蒋先生能力范围应限于自身对交易密码妥善控制,对他人通过其他手段获取密码无从防范。
南京中院的判决书指出,该案系案外人持伪卡盗刷导致。农行南京卫岗支行未能举证证明持卡人蒋先生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亦未对伪卡盗刷尽到防范义务,构成违约,应对本案所涉借记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145495.50元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7日,南京中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农业银行南京卫岗支行赔偿蒋先生145495.50元,给付相应利息,并承担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记者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