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庆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庆银保监行处〔2021〕4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庆阳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时审查不严格、贷后检查不到位。
庆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分行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对该分行原行长杨统林、原副行长路星、副行长张振峰给予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建设银行庆阳分行成立于1991年12月25日。
银保监会网站2016年12月2日公示的《中国银监会庆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张振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庆银监复〔2016〕21号)显示,核准张振峰建行庆阳分行副行长高管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