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凌某军等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件一审落定。法院认定,凌某军通过质押银行股借款同时,指使他人伪造公章、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等文件,私自将质押的银行股权注销质押登记。
此后,相关部分股权被指又再次以质押给他方借款的方式骗取流动资金,造成多家银行、公司、个人出借款项无法归还。经记者统计,多家银行卷入该案,而凌某军一审因骗取贷款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认定,案发后,大部分赃款未追回。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银行要防止质押人私自违规注销登记,应安排银行人员到场面签参与质押登记以代替委托或共同委托他人办理,同时,提示质押登记部门备注该质押登记注销时需履行告知义务。
假文件解押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示信息显示,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达公司”)、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公司”)以3300万股某银行股权作为质押,向绍兴银行柯桥支行借款人民币1.29亿元。
然而,质押股权却被腾挪。法院一审认定,2015年12月15日,在凌达公司、卓然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情况下,凌某军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指使凌某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上述情况下,法院认定,2016年11月4日,凌达公司、卓然公司隐瞒最高额担保合同对应的股权质押已经注销,与绍兴银行柯桥支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获得人民币1.29亿元贷款转贷。
贷款到期后,凌达公司、卓然公司不能全部归还,造成绍兴银行柯桥支行实际损失人民币约2627.22万元。
记者就该事件处理进展等问题望进一步与绍兴银行确认,但多次拨打对方办公室电话均未接通,客服部表示转达采访意愿至相关部门,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天眼查显示,凌某军是凌达公司、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达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法院认定,凌某军实际控制的公司有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维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千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旭升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津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弘晟贸易有限公司等近二十家公司。
相关判决书显示,上述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均未实际出资或参与管理,除凌达公司、凌达控股公司等共4家公司有实际贸易业务外,其余公司均是因业务开展、担保、借款主体需要而设立的空壳公司。
据凌某军的供述证实,自2006年始凌达公司投资持有某银行1.98亿股权,并陆续以该股权质押向银行贷款。2015年其欲出售该股权,按规定应偿还贷款解除质押后出售,因流动资金不足,经商议后决定私自用伪造的印章和材料将绍兴银行拥有质押权的质押登记注销,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是凌某去办理的。股权质押登记注销后销售所得未归还绍兴银行贷款,而是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而这只是开始,多家银行陆续陷入骗局。
重复质押陷阱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开始,凌某军所经营的公司经营状况不断恶化,收入难以支付公司经营的财务成本。为解决公司流动资金问题,凌某军不断指使泮某庆、凌某采用伪造公章、手续的方法私自注销股权质押登记,将解除质押的股权再次质押借款的方式套取流动资金,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借款、贷款利息等财务成本。
相关判决书显示,至2018年7月,凌某军所经营的公司负债已超过资产10亿元,且公司已基本无正常收入。为维系公司生存,凌某军在明知公司已无清偿能力情况下,仍不断指使泮某庆、凌某通过伪造公章、相关文件私自将质押股权注销质押登记,后将股权再次质押给他人借款的方式骗取流动资金,造成多家银行、公司、个人出借款项无法归还。
从银行来看,具体来说,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凌某军以凌达公司等公司名义,用凌达公司持有的绍兴银行股权作为质押,先后向5家银行借款。
法院认定,凌某军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指使凌某伪造多家银行等公司公章,指使泮某庆伪造“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派人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将已出质股权注销质押后用于其他借款质押,从上述5家银行实际骗得人民币1.78亿元。
凌某军供述,股权质押被注销后,借款人本金没有保障,其知道后果,也想办法寻求公司利益增长点,但短期内无法解决,致无法归还多借款人的借款。其个人和公司名下的资产全部抵押,无能力偿还。
2019年8月29日,凌某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大部分赃款未追回。
法院一审认定,凌达公司被判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凌某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某银行人士告诉记者:“从行业来看,如果质押登记被借款人单方向解除,存在一种可能是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借款人串通所为,此前,就发生过政府相关部门人士与抵押人私下串通,解除房产抵押行为,造成银行风险增大,难以追偿的情况。”专注金融领域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军律师表示:“从行业看,如果在银行不知情的前提下,质押登记在期内被注销,肯定是存在问题,从银行角度,防范此类风险发生,从流程上应安排银行人员到场面签参与质押登记以代替委托或共同委托他人办理,同时,提示质押登记部门备注该质押登记注销时需履行告知义务,非经银行人员到场或确认,不得办理解除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