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遭到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万,立案时间为2021年7月1日。
这起执行案件的背后,是储户与银行之间因存款莫名丢失而引发的纠纷。储户将百万存款存进银行,五年后取钱时却惊愕地发现,存款余额只剩下一块钱!
百万存款不翼而飞?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
01
100万存款5年竟变成1块钱
2009年7月,家住山东枣庄薛城区的孙女士,在原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存入50万元。同年9月,孙女士又向该行存款50万元,前后两次共存入了100万,银行给了孙女士两张存折。
2014年,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改制,改制后的银行便是枣庄农商行。同时,枣庄农商行承担了前者的一切债权和债务。
2014年下半年,孙女士拿着存折去枣庄农商行取钱。不取不知道,这一取吓一跳。
孙女士本以为百万存款存进银行五年多,应该会有不少利息。然而,取钱时才惊愕的发现,连本金也没有了。银行告诉孙女士,存折上仅有1块钱。
百万存款不翼而飞!孙女士急了,双方三言两语间便争吵了起来。争吵中,孙女士选择了报警。
警方在记录资料后,告知孙女士让其去法院处理。于是,孙女士将枣庄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自己的百万存款及相应利息。
02
银行辩称存折是储户伪造
不过,对于孙女士的诉求,枣庄农商行也有自己的一番说辞。
法庭上,枣庄农商行以司法鉴定的涉案存折交易页码上的字迹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而成为由,认为孙女士的涉案存折是其粘贴、伪造的。
枣庄农商行称,正常存款业务,存款人应取得存款凭证的客户回单,客户回单上会载明账号、户名、存款金额、网点号、日期、顺序号、经办等信息,用以表明存款人将存款交付给了银行。但孙女士没有客户回单,所以不能证明其将存款交付给了枣庄农商行。
同时,枣庄农商行还指出,根据涉案存折留存的存款凭证及客户交易明细显示,涉案存折1仅有2009年7月22日开户1元存款的记录及流水,并没有存款信息记载。而另一存折是0元开户,也并无存款信息记载,表明没有存款。
因此,枣庄农商行认为,其同孙女士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孙女士持有的存折经鉴定系伪造,系无效凭证,法院应驳回其诉求。
枣庄农商行还进一步表示,据孙女士陈述,其2009年存入到2014年打算支取,长达近6年时间对该资金不予管理,也不符合常理。
03
百万存款转眼被他人取走
那么,存折到底是不是孙女士伪造的?百万存款又究竟是真是假?
经枣庄市公安局侦查后出具的卷宗显示,孙女士尾号为3709账号的交易明细为:2009年7月21日现金存入50万元。
而孙女士尾号为8742的账号交易明细为:2009年9月5日分别现金存入30万元、20万元。
两项交易明细与孙女士加盖山东恒泰农村合作银行兴业支行业务讫章的两张《个人业务存款凭证》一致。
这就表明,孙女士的的确确向改制前的枣庄农商行存入了100万元。
既然有100万存款存入,为何存折上却显示只有1块钱呢?其余999999元去哪儿了?警方的侦查卷宗揭开了谜底。
卷宗显示,2009年7月22日至29日,孙女士尾号为3709账号上的50万,被人分多次取走。同时,同年9月6日至13日,孙女士尾号为8742账号上的50万也被人分多次取走。
也就是说,孙女士前后分两次存入的50万元,都是刚刚存入,就被他人在一周内分批次全部支取。
据涉案人田某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中承认,孙女士两份存折开户申请书上的“孙女士签名”及业务,都是由他办理的。而孙女士8742账号上50万存款的全部取款业务,也都是他在客户签名处签上孙女士的名字办理的;而孙女士3709账号上50万存款的取款业务,则部分是他签名办理的。
对于孙女士3709账号上50万存款的其余取款业务,究竟是谁所为?田某则表示:“不知道是谁签字的,有时候柜员会直接替客户签”。
此外,警方的侦查卷宗还显示,孙女士提交的从枣庄农商行处获取的身份证复印件中记载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都是孙女士的身份信息。但头像面部特征却与孙女士本人不符,肉眼辨别是男性特征。
04
银行被判赔偿全部存款
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出具的《终止侦查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法院认为,依据警方侦查卷宗中的信息,可以认定孙女士在枣庄农商行处存入了共计100万元的款项,枣庄农商行最后也对此表示认可。据此,法院认定二者存在100万元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即使孙女士提交的存折经侦查后被认为存在变造,但警方亦作出了“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的认定。故法院对枣庄农商行以孙女士的存折系伪造而否认100万存款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进一步表示,案涉存款即使是被田某取走,但枣庄农商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承担责任后,枣庄农商行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向田某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因枣庄农商银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的法律义务,于是有了文首的被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