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裁判文书网一则公告显示,一储户将百万存款存进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五年后取钱后发现存款余额仅为1块钱。根据法院判决,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7月1日,枣庄农商银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的法律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2020)鲁0403民初2765号判决书显示,2009年7月,孙女士在原恒泰农村合作银行存入50万元,同年9月又存款50万元。2014年,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改制,改制后的银行便是枣庄农商银行。2014年下半年,孙女士取钱时发现存折上仅有1块钱。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6年,原告就曾向法院提起案件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并移交公安局进行侦查。
据枣庄市公安局出示卷宗显示,孙女士尾号为3709账号的交易明细为:2009年7月21日现金存入50万元。孙女士尾号为8742的账号交易明细为:2009年9月5日分别现金存入30万元、20万元。卷宗显示,2009年7月22日至29日,孙女士尾号为3709账号上的50万,被人分多次取走。同时,同年9月6日至13日,孙女士尾号为8742账号上的50万也被人分多次取走。也就是说,孙女士前后分两次存入的50万元,都是刚刚存入,就被他人在一周内分批次全部支取。
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载明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法院表示,被告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玉梅支付存款100万元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