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报》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获悉,近日,上海农商行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处以740万元罚款。
罚单显示,上海农商行多位相关负责人同时被罚。其中,时任上海农商行副行长金剑华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处以3.5万元罚款;时任上海农商行零售业务总监、零售金融部总经理李斌因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被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处以3.5万元罚款。此外,时任上海农商行总法律顾问、合规内控部总经理杨贵院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处以7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显示,金融机构存在上述三种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而金融机构有上述行为,且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