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银保监罚决字〔2021〕71号)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未有效监督贷款资金用途,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处罚日期为2021年9月3日。
据新银保监罚决字〔2021〕72号显示,李杰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客户一处处长期间,对该分行未有效监督贷款资金用途,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负管理责任被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据新银保监罚决字〔2021〕69号显示,李玉婷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副行长期间,对该分行未有效监督贷款资金用途,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负领导责任被警告,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