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晚间,重庆银保监局更新3则处罚公告。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平安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等三家银行因信贷违规等多项问题收到罚单,合计被罚没504.9万元。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因6项贷款违规,被罚款共计2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4.9万元。
具体案由:
1.抬高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2.发放无真实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贷款;
3.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规模;
4.发放无真实资金需求的个人结构性存款质押贷款;
5.信贷资金监控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
6.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垫款。
高鹏对上述违规负责,被罚款5万元。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平安银行重庆分行因3项信贷违规,被罚款共计150万元。
具体案由:
1.贷款“三查”不尽职;
2.转嫁经营成本;
3.信贷资金被挪用。
陶璟璐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任,被罚款5万元。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因2项信贷违规被罚款共计70万元。
具体案由:
1.贷款资金被挪用;
2.大额风险暴露超标。
中国银保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九条做出上述全部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