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下午,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连续更新多则处罚公告。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两家分行因违规发放住房贷款等原因领到罚单,合计被罚人民币100万元。
具体案由:中国工商银行天水分行因违规发放住房按揭贷款被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时任工商银行天水分行副行长王克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任,被予以警告处罚。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分行因违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不尽职被处罚款人民币70万元。刘卓、张东军等2人对上述工商银行沈阳分行和平支行违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负有责任;常城、张宇、徐朋良等3人对上述工商银行沈阳分行辽中支行违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负有责任,5人被予以警告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辽宁银保监局与天水银保监局分别于11月15日与18日作出上述全部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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