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官网更新多则处罚公告。其中,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川沙支行因向未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违规发放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于11月15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值得注意的是,算上本次处罚,中国农业银行在两天内共收到三张罚单,合计被处罚款人民币215万元。同样是11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于当日上午更新处罚公告中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分行因转嫁经营成本;贷后管理不慎,个人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贷款“三查”不尽职等三项违规,被处罚款人民币95万元。彭旭东,郭合勇,程维斌三人对上述行为负责,被给予警告处罚。
11月22日晚间,在山东银保监局更新的处罚公告中,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因未按照监管规定开展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7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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