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官网连续更新18则处罚公告。其中,江西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赣昌农商行、江西新建农商行、南昌农商行、新建恒通村镇银行等6家银行领到罚单,因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合计被罚281万元。
具体案由如下:
江西银行赣州分行因投资收益违规处置不良债权,被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雷红云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南昌九龙湖支行因未按规定公示金融许可证、遗失金融许可证未报告,被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未落实审贷分离要求且贷款资金被挪用;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80万元。张跃端对上述贷款“三查”不尽职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予以警告处罚。陈清华对上述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因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缺失;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缺失且产生信用风险;贷款档案缺失等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余于智、汪成、方人梓、李雪云等四人对上述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缺失且产生信用风险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予以警告处罚。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被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刘强、闵国新二人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被予以警告处罚。
新建恒通村镇银行因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等原因,被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徐登友、余芬芬二人对上述贷款“三查”不到位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予以警告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于11月15日作出上述全部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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