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大连监管局官网连续更新多则处罚公告。其中,鞍山银行大连分行、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交通银行大连南关岭支行等三家银行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共领到6张罚单,合计被处罚款人民币240万元。
具体而言,鞍山银行大连分行合计被处罚款人民币110万元。该银行因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核不尽职,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因贷款“三查”不尽职,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因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大连监管局于11月29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合计被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该银行因掩盖信用风险暴露,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因虚假资产转让掩盖不良,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大连监管局于11月29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交通银行大连南关岭支行因贷前调查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尽职,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大连监管局于11月26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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