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泄露信用卡验证码导致被盗刷,法院依据无过错归责原则,判银行承担一半责任。
近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宣判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银行赔偿4万余元。
向冒充银行的人提供了验证码
经查,孙某系中国银行东望街支行的信用卡用户,2018年11月14日5点52分,孙某接到三条消费信息,分别消费2915元、49957元、34897元,共计87769元。
当日,孙某拨打中国银行的客服电话,自称被冒充银行的人骗了,泄露了银行卡片的CCV码和验证码,并将此卡办理了挂失。同日,孙某因此张信用卡被盗刷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
另查明,在上述卡片被盗刷前,孙某已因逾期还款,产生不良征信记录。
孙某上诉称,中国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导致孙某信用卡被盗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孙某不应对被盗刷信用卡产生的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孙某法院起诉要求中行大东支行立即赔偿被盗刷的87769元及逾期利息。
银行称此为电信诈骗
中行大东支行称,本案是电信诈骗,不是信用卡盗刷。本案中,孙某在信用卡出现逾期后,与我行客服通话,我行客服已明确告知孙某,征信记录更改不了,一般5年左右会更新。后孙某接到诈骗电话,声称可以为孙某清除征信不良记录。后孙某将自己的卡号尾号为3298信用卡的卡片信息泄露给了诈骗人,其自述包括卡号、卡背面的信息即卡片有效期与CVV码及验证码。本案中,孙某自己主动将本应由自己保管的信息交付给了诈骗人,使得诈骗人完成了诈骗行为。孙某作为成年人应具有最基本的常识妥善保管短信校验码。孙某的损失完全是自己造成,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只要是借记卡或信用卡发生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的情形,即是发卡行的责任。此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银行应向储户承担违约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有利于鼓励发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从源头上减少风险发生概率。另外,本案持卡人孙某向他人泄露卡片CCV码和验证码,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一审宣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望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某信用卡因被盗刷产生的损失43884.5元及对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并撤销孙某因盗刷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
法院认定此为网络盗刷
一审宣判后,中行提出上诉称本案不属于网络盗刷,而是电信诈骗。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孙某因遭受网络诈骗,泄露银行卡片的CCV码和验证码,被他人利用该信息生成虚拟卡并进行网络交易,导致孙某的信用卡账户透支数额增加,该交易并非孙某本人的意思,属于网络盗刷交易。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只要发生网络盗刷交易,银行就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2021年10月15日,法院二审驳回了孙某的上诉。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9年1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