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下午,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连续更新多则处罚公告。其中,徽商银行宿州分行因下辖支行存在信贷资金回流行为,宿州分行应负管理责任,被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另有两人被问责。具体行为:徽商银行宿州分行下辖萧县支行、纺织路支行信贷资金回流至借款人在徽行账户,用于归还本行贷款。
时任徽商银行萧县支行行长王雪洁作为支行的最终决策人、贷款的经营主责任人,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被予以警告处罚。
时任徽商银行纺织路支行行长梁强作为支行的最终决策人、贷款的经营主责任人,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被予以警告处罚。
宿州银保监分局于12月7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