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17日消息,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巡视员、副局长王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丽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1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丽利用担任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身份,指使他人采取虚列费用、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将其中的15.5万元据为己有;王丽利用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及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0万元帮助他人注册公司;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违规获取资金、帮助他人承揽业务并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和有偿服务价值达579.83万元;王丽超越职权违规审批贷款,造成本金3亿元和利息2.065亿元的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王丽自参加工作至案发,其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16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丽在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及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权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个人财产及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被告人王丽的上述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1月7日,中央纪委监委网站以《青海银行原董事长王丽的“奢侈品”人生》为题揭露了王丽的贪腐细节。王丽,女,汉族,1962年12月出生。刚走上工作岗位就进入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分行工作;从2005年起,王丽任西宁市商业银行(青海银行前身)行长,2008年任董事长,至2018年7月卸任,分别担任该行行达12年、董事长10年之久。2019年9月4日,青海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王丽接受调查。
青海省纪委监委通报称,王丽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无党性,无信仰,长期搞迷信活动,作风上自行其是,肆无忌惮聚钱敛财,生活上自我放纵,追求个人名利和物质享受。
青海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高巍如曾表示,“有一些评价说是没有守住底线,但是我们认为王丽根本就没有底线。”
在《深度调查》视频节目中,王丽部分赃款赃物,比如五十万左右的纪念钞、一公斤一根金条、青海名贵特产麝香等,一一通过视频得到展示。其中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她买了一套房子,专门藏匿赃款赃物。比如她有一个暗格保险柜,藏匿了其它保险柜的钥匙、与涉案款物人员的身份证、身份信息的复印件等。比如整整一柜子的爱马仕丝巾,按照市场价,一条大概在三千到四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