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分行官网更新数则处罚。罚单显示,云南红塔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罚款56万元。
时任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财务运营部经理张宏明,因对云南红塔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被罚款1.2万元。
时任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刘明祥,因对云南红塔银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被罚款3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发现,该法则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图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