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惠支行(以下简称“联惠支行”)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8235元,立案时间为2022年3月1日。据悉,这次执行案件和联惠支行与客户之间的一场储蓄纠纷有关。
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显示,甘肃兰州的郝先生在遭受电话诈骗后,赶往银行办理冻结止付,最终还是损失10万元。联惠支行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客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业务员称资金账户绝对安全,那么郝先生的存款为何损失呢?
未按客户意愿办理冻结 致其损失10万元
裁判文书网2021年12月31日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8年5月30日,甘肃兰州的郝先生因遭受电信诈骗,于当日下午15:06在联惠支行柜台将账户内的理财产品进行销户转为活期。
之后,郝先生反应过来可能遭遇电信诈骗,所以返回联惠支行要求冻结止付或者换卡。
但该支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并未按郝先生要求办理借记卡冻结止付,而是办理了定期理财业务(理财宝)。
在郝先生多次询问是否办理冻结止付后,业务员仍回答已办好冻结,并称资金账户绝对安全。
郝先生离开后依旧不放心,于是返回联惠支行要求打印账户清单。这一打印才发现,账户余额196566元中已于16:24和16:25被划走两笔,每次5万元,最后账户只下剩96566元。
在郝先生的愤怒中,联惠支行工作人员才为其办理了冻结止付,避免了卡内资金进一步损失。
多次沟通赔偿未果 监管局认为柜员存在违规
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件信息显示,郝先生在卡内资金损失后,曾多次与兰州银行和联惠支行联系沟通赔款事宜,但银行方均不承认自己的过错,拒绝赔偿郝先生的财产损失。
之后,郝先生便向监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反映,甘肃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1号出具了《关于对郝志强投诉兰州银行联惠支行的答复意见》,认为联惠支行在业务办理中违反了“客户申请办理柜面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凭证签字、语音自助提示、屏幕自助显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其办理的业务性质、金额并得到客户确认,确保根据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的规定,联惠支行柜员未及时准确理解投诉人郝先生的真实意愿没有办理冻结业务,而办理了定期理财业务,不符合有关规定。
对此,甘肃监管局已经对银行的违规行为采取了监管措施。一是已于2018年10月23日就该投诉事项约见兰州银行高管进行谈话;二是已责成兰州银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
但是监管局并未解决郝先生的损失赔偿问题,甘肃监管局认为这是民事争议,建议郝先生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未按时赔偿损失 联惠支行成被执行人
郝先生的实际财产损失无法通过监管局的监管行为得到补偿,遂诉讼至法院解决。
据裁判文书网2021年12月31日公开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联惠支行应赔偿郝先生损失100000元及利息5818.70元。
据记者梳理,被告兰州银行、兰州银行联惠支行曾共同辩称先刑后民、本案予以中止审理的意见。但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据悉,银行方对资金损失问题提出的诉讼请求包含:此案的资金损失是否是因为原告系被骗之后,主动泄露银行动态验证码,他人远程操作所致?还是银行系统安全问题?有待公安机关刑事侦查。
另外,银行方还提出另一诉讼请求:认为自己为郝先生办理“理财宝”业务与郝先生遭遇诈骗资金损失无因果关系。“理财宝”是联惠支行的一款理财产品,并且办理“理财宝”是经过郝先生签字确认的,是郝先生知情并且认可的,联惠支行的柜员将原告资金转入“理财宝”就相当于冻结,并且即使资金在客户本人银行卡活期账户,也是不可能存在资金被无端划走的风险,否则银行无法正常运营。
由此,法院认为,兰州银行与郝先生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而储蓄存款合同与刑事案件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二者之间不涉及犯罪。故公安机关对郝先生账户存款是否遭盗取、是否属于诈骗案件的侦查并不影响联惠支行的责任承担。
法院同时指出,联惠支行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原告郝志强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郝先生在得知自己可能被诈骗之时,就已到银行柜台办理借记卡的冻结止付业务,这时钱财还未被转走,他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工作人员明知郝先生正在遭受诈骗,仍未及时准确理解他的真实意愿没有办理冻结业务,而办理了定期理财业务,导致郝先生的资金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下,最终造成被转款100000元。
因此,法院认为联惠支行的行为与郝先生被转款100000元存在因果关系,判定联惠支行应承担不利后果,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及利息5818.70元,
并且联惠支行还应承担2416元的案件受理费。联惠支行需要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郝先生作出赔偿。
但是,联惠支行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故被强制执行。(记者 谢奀国 实习记者 贾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