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更新行政处罚公告显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收到五张罚单,合计被罚100万元。
具体而言,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因虚报报表隐匿不良贷款、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分别被罚款30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鄂尔多斯监管分局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赵文魁因是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整、真实报告投资人关联关系情况、未如实报告投资人入股资金的真实情况直接责任人、违规转让信贷资产直接责任人,被罚款5万元。乌力吉因是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整、真实报告投资人关联关系情况、未如实报告投资人入股资金的真实情况直接责任人,被罚款5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鄂尔多斯监管分局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因发放大额超比例集团客户贷款、发放贷款掩盖不良资产、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被罚款40万元。
刘生荣为发放大额超比例集团客户贷款、发放贷款掩盖不良资产、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违规授信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张志强为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直接责任人,分别被警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鄂尔多斯监管分局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