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乡村振兴”战略被提出以来,解决三农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为此,多家银行都大力开展三农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设计开发金融产品,从而提升对乡村产业振兴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农户联保贷款是近些年来在村镇一级普遍推行的一种金融产品。简单来说,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区域内,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这是为惠农设计出的一种金融产品。然而,凤凰网《风暴眼》近日接到投诉称,内蒙古银行旗下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在其农户联保贷款产品的设计上存在漏洞,除了联保小组的成立不合规范、联保有名无实外,农户联保贷款作为惠农贷款的一种,年利率高达10.8%,违约之后更是高达16.2%。不仅没有贯彻“惠农”的初衷,反而将担保人困在了无休止的利息和罚息里。
一、承担连带责任的联保小组担保人
2014年1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第三中学的李建国因为人情,无意间成为了一笔农户联保贷款的额外担保人。
最初2013年9月,严永和严明两兄弟和刘光明三人想要从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借9万元的农户联保贷款,三人及其配偶已成立了联保小组,但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告知三人,其资信不够,需要再各自找一个“增信担保人”,在中间人的介绍下,2014年1月,李建国成为了严永的独立增信担保人。
但李建国所认为的“成为严永一人的担保人”,后来因为严明和刘光明二人未能找到对应的担保人,而变成了李建国一人成为了整个联保小组的担保人。
直到2017年,李建国被法院传唤。他才知道,3年多以前他作保的这笔贷款,三位借款人实质违约,银行将三位借款人连同他这位增信担保人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位归还本金、利息和罚息。
《风暴眼》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这份《农户联保贷款合同》签订于2013年9月,实际放款在李建国成为增信担保人之后的2014年1月。借款到期后,仅严永在2016年4月归还了一笔3万元的本金,严永的利息和另外两人的本金、利息、罚息均未归还。
合同实质违约,不光三位借款人,李建国作为这个联保小组的担保人,也要为三人的违约负责。
根据法院判决,三名联保小组里的实际借款人需要偿还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贷款本金6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利率按照约定执行,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利随本清。作为连带责任人,李建国对这6万元的本金及额外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借款人实质违约,作为增信担保人的李建国被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申请了限制高消费令,无法坐飞机、高铁和动车,这对身患重度慢阻肺的李建国来说,赴外地看病十分不便。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维认为,银行划转资产和限制消费令让李建国日常看病受到影响,违反了执行必须保护被执行人生存权的基本法律要求。
在李建国这个案例中,其女儿李云的质疑有三。
一是,作为惠农贷的农户联保贷款利率究竟有多高?高利率是否违反了“惠农”精神本身,没能真正普惠农民?
二是,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在对农户联保小组成立的审核是否过于宽松?亲兄弟的严永、严明为何能组成联保小组?
三是,农户联保贷款这一产品,在设计之初是农户互相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而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额外引入了“增信担保人”,并优先追偿增信担保人,为资信不合格的农户放贷,是否有风控宽松的嫌疑?增信担保人被优先追偿是否合理?
对于这几大疑点,凤凰网《风暴眼》咨询了律师和银行相关风控人员,试图厘清这一纠纷中银行、贷款人、增信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年息10.8%的惠农贷款?
简单来说,农户联保贷款是为了解决农户贷款难、担保难设立的一种贷款品种,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多位农户(一般不少于5户)组成联保小组,彼此互相担保。
由于是惠农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一般利率优惠,但优惠幅度由银行或信用社自行决定。
凤凰网《风暴眼》查阅了几家银行的农户联保贷款详细条款发现,这类贷款的额度基本控制在每户10万以内,贷款期限在1年左右,利率原则上最高上浮幅度控制在30%以内。在信用控制上,稍微严苛点的要求贷款对象在贷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宽松些的只需要贷款对象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农业户口即可。
在李建国这个案子里,李云最大的质疑点正是这个归属惠农贷的农户联保贷款,究竟利率多少?
据李建国女儿李云描述,这笔9万元的农户联保贷款,借款人之一的严永还款3万元,其余6万均未归还。在违约之后,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先是在2019年~2020年间执行了李建国6.08万元的存款,另一借款人严明被执行了1.93万元,加上自行归还的1万元。截至2020年8月,银行已收回本金9万元。
2021年12月,李建国再次被银行申请执行3.05万元。由于李建国本人重病还在北京治疗中,在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其医保报销后回款到银行卡,会立刻被银行划走,对其治病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不过,李建国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刻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前这笔款项处于暂缓执行的状态。
凤凰网《风暴眼》获悉,这笔贷款期限始于2014年1月26日的农户联保贷款,之所以还款额远超过本金,是因为违约产生的利息和罚息惊人。合同显示,贷款金额为9万元,三人各3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收割机,月利率为千分之九,折算年利率为10.8%,逾期罚息利率为在该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上浮之后的利率已经达到16.2%。
明明是惠农贷款,但年利率竟然高达10.8%。李云因为利率过高一事向当地银保监局投诉,银保监局反馈称,该笔贷款执行利率为月息9‰,逾期利率为月息13.5‰,未发现利率超过当时国家法定利率上限(年息24%)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这笔贷款逾期利率为年息16.2%,已经超过当下民间借贷年化14.8%的利率上限,但普遍情况是,所有持牌的金融机构名义上不适用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虽然利率并未违规,但作为一个惠农贷款,本身出发点是帮助难以贷款的农民获得急需的资金,利率不宜过高,超过10%的年息对于收入微薄的农民来说,负担较重。
而农户联保贷款利率偏高并非孤例。《风暴眼》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天山村镇银行的一笔农户联保贷款月利率为11.99‰,折合年利率14.39%,几乎接近民间借贷利率上限14.8%。
浙江一农商行银行人员对《风暴眼》表示,他所在的银行无担保抵押的个人贷款年利率在6%~7%之间,利率和风险成正比,有担保抵押的贷款利率会更低一些。内蒙古赤峰某信用社工作人员提到,他所在地农户贷款利率在6.25%左右,因为临近城区,利率相对偏低,而离城市远的农村利率会相对偏高,因为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竞争较小。
如此比较下来,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年化10.8%的惠农贷款利率,的确不低。
三、优先追索担保人是否合理?
令李建国愤愤不平的是,虽然他是担保人,但他对9万元的贷款分文未取,却承担了超出9万元的还款责任。
据李云描述,“一开始我觉得这个事情很好解决,因为银行申请了借款人资产冻结,那么处置借款人资产就可以,但是银行方和执行局认为李建国的资产是现金存款,更容易执行,因此冻结了李建国的银行账户后一直在划扣李建国的现金存款,甚至是医保报销后到账的资金,也立刻被执行。”
凤凰网《风暴眼》咨询了多位律师,多位律师均表示,这份农户联保贷款中,李建国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与前面的6位联保小组成员并列,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人追偿,因此执行李建国的现金存款并未错漏。
李建国之女则表示,即使是连带责任,也需要考虑到李建国自身的身体状况,因为生命权是高于债权的。对此律师表示,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在执行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法律规定在执行的时候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活费。而对于医保报销的资金立刻被执行,律师建议和法院说明情况后沟通解决,因为法院无法区分银行卡内到账的钱是什么收入。
四、增信担保人是否必要?
在李云的叙述下,她对农户联保贷款引入额外的增信担保人也十分不解。据她提供的一份《农户资信等级评定及信用额度确认表》,联保小组内三位借款人的资信等级评级都是一级,且三人可以互相担保,并不需要额外的担保人。
她向《风暴眼》表示,“银行在放款当初就知道这三个人的征信有问题,因此才需要每个人找一个额外的担保人,我们在交涉的时候银行也提到觉得这三个人是第一次贷款,不太放心于是找了额外的担保人。”
“银行要是真的觉得这几个人有问题,不放贷款就可以了,为什么要找额外的担保人?”李云质疑道。
但就凤凰网《风暴眼》采访的银行人士描述,银行在放贷的实际过程中引入额外的担保人是一个很常见的做法,主要是为了增加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对于银行来说,多一个人担保就多一份保障。
事实上,农户联保贷款这一产品在设计之初,就是让联保小组内的程序互为担保,但由于农户对互为担保这一责任认知不足,银行为了避免产生贷后风险,提前引入额外担保人也有规避风险的考虑。担保人若是对自身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就易像李建国一样,因为人情踩坑。
而在联保小组的成立上,不仅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有审核不严的疏漏,凤凰网《风暴眼》查询的许多农户联保贷款背后,都有贷款人和使用人不一致、小组组建不合规等问题。
在2021年年初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的一笔农户联保贷款中,同样存在小组组建不合规的问题。据上诉人供述,其三人组成的农户联保小组为居委会随机组织的,小组成员彼此并不完全知根知底,因此在承担担保责任上产生纠纷。
而江苏沛县的一起纠纷中,上诉人称其组成的农户联保小组为银行人员撮合签订。彼此不了解更何谈信用互保?这种随意组成的联保小组背后隐藏了极大的风险。
在李建国一案中,之所以除了严永本人曾还款3万元其余借款人都未还款,正是因为这个联保小组内虽有三人,但其余两人都“只拿过户口,没花过一分钱贷款”,“联保”形同虚设。
农户联保贷款出现是因为农户信用不易贷款,通过相互担保来约束还款,而实际贷款人仅有一人,联保实则并未生效,从银行的角度来说,贷前调查显然未穿透人情往来触及实质,所放的贷款实质上也并非“农户联保贷款”,因此导致李建国作为担保人承担了更多还款责任。
李云于2021年11月向中国银保监会乌兰察布分局提交了关于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违规发放贷款的举报材料,2022年1月,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出具了调查意见书,认定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在此笔贷款上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未尽责。另外,银保监会也认定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在贷款办理过程中未向李建国提供贷款合同,办理过程不规范。对此,银保监分局表示已责令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对涉事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结语:
在乡村振兴的政策引导下,各地金融机构随之创新了许多金融产品,农户联保贷款出现时日不短,为信用不足的农民提供了获取资金的一个渠道。然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因为农民教育程度偏低,对利息罚息等认知不足,易出现因利息过高直接弃贷的情况,这不仅让银行坏账率提升,也让借款人乃至担保人的征信受损。
对于如李建国一般的担保人来说,因为人情轻易答应为陌生人作保,导致虽未使用一分钱贷款,但却成了这笔贷款实际的偿还人,在各村镇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签字作保前应当厘清风险,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这也是我国金融教育缺失的表现。
另外,农户联保贷款作为一个惠农贷款,在各地推行后却有些变了味,月息千分之九、年息10.8%的惠农贷款,真的惠农吗?银行在推广这类产品时,初衷究竟是惠农还是创收?这需要各级银行乃至银保监会仔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