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银行“飞单”案日前迎来终审判决。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广发银行原理财经理郭某向客户私自售卖非该行理财产品,造成投资者损失,该行被判承担客户投资损失50%的责任。
“飞单”现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多年,指销售人员利用投资者对银行或自身的信任,售卖不属于银行依法自主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从中获取高额佣金。
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强力监督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严格整改下,“飞单”现象已大幅减少。但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这种行为仍有存在。
客户遭遇理财“飞单”
320万元“打水漂”
2012年10月,家住北京的焦女士在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的存款到期时,时任该支行理财经理郭某向焦女士推荐了一款由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言基金”)发行的理财产品,声称“安全又保险”。焦女士和何女士“拼单”购买了该理财产品。
合同“特别约定”中写明由双方共同出资,其中焦女士出资200万元,何女士出资187万元,共计387万元。在收益上,购买该产品300万元至800万元金额的,第一年为12%,第二年为13%。
2013年1月,焦女士再次通过郭某的介绍,作为优先级合伙人出资120万元单独购买了大观言基金的另一产品,约定收益为第一年11%、第二年12%。
根据合同约定,投资者的划款均通过广发银行账户支付,且约定收益支付也打回到广发银行的账户内。彼时,理财经理郭某表示,“以后资金到账与资金兑付全由我一人负责催办。”
然而,令焦女士始料未及,2016年7月,由于大观言基金不具备募集资金、发放贷款及证券类投资产品的发行资质,公司实控人钟某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焦女士投资该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均无法兑付,造成实际损失。
实际上,受害的并不只是焦女士等人。法院提到,该理财投资项目通过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等理财经理向社会公众宣传,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视认购金额承诺每年11%-15%收益),共非法吸收200余名投资人资金合计人民币5亿余元。
2015年1月,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作出《关于对涉及飞单三名人员调整处理意见的通报》,对私售第三方理财产品的3名理财经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调整为开除处分,其中包括郭某。
广发银行被判承担50%责任
320万元本金无法兑付后,焦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赔偿本金合计320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郭某基于其广发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销售时间是执行职务期间,销售地点是广发银行的经营场所,且其销售产品与其执行工作任务存在内在关联。对于不熟悉广发银行管理规程的焦女士而言,郭某的推介构成职务行为。
与此同时,广发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向焦女士推介存在高风险的、非本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焦女士投资损失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此同时,焦女士在交易过程中的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也是本案所涉损失产生的原因之一。
法院认定,鉴于双方分别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大小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酌情认定焦某就其投资损失自行承担50%的责任,广发银行就焦女士的投资损失承担50%的责任。银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银行应加强理财销售管理
不久前,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21)》显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飞单”黑产业现象仍然存在。
针对理财销售的一系列风险和乱象,去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其中就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行为规范。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应进一步引导和教育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同时各商业银行应切实承担起金融消费者教育主体责任,落实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和流程建设,重点开展针对“飞单”等突出问题的宣传教育工作,助力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
金融消费者在银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的时候,如客户经理推荐购买非所在金融机构自营或代销的合规产品,切莫被这类产品的高收益率所吸引。同时,消费者要注意查看理财产品的编码以及落款、印章等信息。如发现员工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银行投诉或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记者于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