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环城支行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分别收到了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银保监局开出的罚单。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20号信息显示,因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环城支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违规行为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内蒙古银保监局对违规行为责任人桑艳艳作出警告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信息显示,因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贷款“三查”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违规行为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内蒙古银保监局对违规行为责任人汪建中作出警告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