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公布了5则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泉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显示,由于个人贷款内控管理不到位,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对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泉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显示,由于未尽贷款调查、检查职责,发放的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第四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泉州监管分局对福建石狮农商行八七路支行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泉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显示,由于未尽贷款调查、检查职责,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泉州监管分局对福建石狮农商行锦尚支行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责任人邱荣秩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泉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5号)显示,由于未尽贷款调查、检查职责,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被挪用于购房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泉州监管分局对福建石狮农商行宝盖支行、港塘支行分别作出罚款40万元、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