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四部历史文化保护管理办法
继成功创建首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后,东莞再次谋划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4月5日,东莞市政府全文公布了四部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引入的管理办法。分析人士指出,四份文件的出台,说明东莞把保护、开发、利用文物提升到了新的发展阶段。
这四部管理办法从认定、保护内容、保护方式、规划、责任主体、部门职责分工、专项资金的引入、管理、使用、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说明。
社会资金支出需公布
《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以下简称“社会资金”)主要是指来源于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或其他途径依法筹集的,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非财政性资金。将遵循“统筹安排、广泛募集、保护文化、传承历史、持续利用”的宗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社会资金管理工作,对于社会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社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以及专家聘请、课题研究和公益宣传等。社会资金使用申请人提交有关资料后,经镇街(园区)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财政分局安排拨付资金,并报市财政局、规划局、文广新局备案。社会资金申请和支出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网站上公布;对不按规定使用社会资金的,将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资金并责令退回已拨付的资金。
严控历史建筑户外广告
《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反映东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与重要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等。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规划局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再召开专家论证会后,形成历史建筑推荐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建筑建立保护目录并公布。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局推荐历史建筑。经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规划局设置保护标志。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经批准设置的,应当与历史建筑的外立面相协调;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