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李洋与程丽同居的时间是2007年5月1日以后,而事实婚姻的界定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为“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他们虽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两人未登记领证属非法同居,故其二人婚姻属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李洋与程丽同居的时间是2007年5月1日以后,而事实婚姻的界定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为“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他们虽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两人未登记领证属非法同居,故其二人婚姻属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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